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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

  • 阳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2021-01-0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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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属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个别地区仍有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科学佩戴口罩是降低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有效措施。但是,目前我县部分群众防控意识弱化,个别单位防控措施要求不严,不佩戴口罩、不科学佩戴口罩现象较为突出。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通知》要求,为有效应对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实施范围:

  (一)在密闭空间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三)乘坐公交、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员。

  (四)学校进出人员、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

  (五)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药店及酒店、餐饮场所、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及顾客。

  (六)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金融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等各类办事大厅,以及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出入人员。

  (七)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歌舞厅等密闭场所的顾客及工作人员。

  (八)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出入人员。

  (九)电梯等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重点人员和职业暴露人员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县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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